关于《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资管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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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sunxy051…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9 12:5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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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用。) 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⑤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第二十三条(关于竟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七、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差别: 1、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和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④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关于合同的解除、终止及补偿方面: ①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解除方面没有任何差别; ②在合同终止条件方面,固定期限合同仅比无固定期限合同多出“合同期满”一项; ③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的补偿方面,固定期限合同仅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可以不承担补偿责任。 3、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会在员工心理方面产生一些影响上一页 [1] [2] [3]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华企业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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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sunxy0518 责任编辑:yez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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