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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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硕 文章来源:自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5 15:3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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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3个月内召开; 2. 有下列情景之一者,董事会应在2个月内召集、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l 董事缺额近1/3时; l 集团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l 代表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请求时; l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l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开会的30日以前,但不超过60日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股东大会临时会议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做出的普通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有效。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做出的特别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数2/3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过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有效。 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修改公司章程做出决议为特别决议。 第三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所代表的股份达不到章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数额时,会议应延期20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所代表的股份达不到本章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数额时,应视为已达到法定数额,按实际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额计算,表决权的比例达到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比例时,大会做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做出决议时,每一股有一条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会议的决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纪要,应与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签名薄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六、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是由集团全体董事参加的、法定的、常设的业务执行机关,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公司的重大决策。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可设立自己的职能部门,其职能部门除具有本职能外,还具有审查,监督企业执行机构的功能。董事会在成立之后,除公司依法破产,解散和清算以外,持续存在并依法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采用单数制,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共7人。 第三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可以由股东担任,每届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位期间经股东会决议可以罢免。从法人股东选出的董事,因该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 第三十八条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第二届以后的董事候选人由原董事会提名,达到本集团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也可以作为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 选举董事采取累计投票制,所得选票较多者当选为董事,董事可以兼任本公司高级职员。 第四十条 本集团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 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中华企业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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