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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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硕 文章来源:自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5 15:3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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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债券和债券转让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五、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集团的股份持有人为本集团的股东,股东按其所享有的股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十五条 集团的股份持有人为集团的股东,股东按其所享有的股份额享有如下权利: l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l 依法转让股份。 l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和财务会议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l 按其股份持有比例取得股利。 l 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l 公司发行新股时,按其股份比例优先享有新股认股权,其优先购买权可以转让或放弃。 第二十六条 本集团股东承担的义务: l 遵守公司章程。 l 依其所认购股份,缴纳股款。 l 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l 股东不得退款。 l 服从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l 积极支持集团改善经营管理,促进集团业务发展,维护本集团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本集团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代表组成的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它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股东大会的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视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审议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提案。 13. 需由股东会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 1. &nb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中华企业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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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zhangshuo1975 责任编辑:xishe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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