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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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硕 文章来源:自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5 15:3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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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规定代行或委让截止日期。 2. 权限行使的基准。权限行使者只能在权限行使规定范围内行使权限。 3. 权限的委让与代行。在权限行使者不能行使权限的情况下,原则上其权限由直线管理的上级代行,一旦权限委让给他人,或由他人代行,该管理者不得行使权限。 4. 对权限行使的干涉。直线管理的上司对下级行使权限不得干预;下级不得妨碍上级指挥、监督和控制。 5. 直线管理者的协商。在直线管理者之间发生分歧、出现意见和纠纷时,按下列程序解决。 (1)通过共同的上一级主管解决。 (2)通过各自的上一级主管协商解决。 (3)提交部门经理会议协商解决。 八、分子公司 第一条 总公司对下属分、子公司,包括全资公司和合资公司,拥有下列基本权限。 1、以董事会决议为基准,制定、修改和废除整个公司的基本组织原则、 管理原则和经营方针。 2、对分、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专员、监察各分、子公司高层经营管理,保证各分、子公司按总公司制定的组织原则、管理原则和经营防针运行。 3、决定分、子公司总经理人选的任命、调谴、变动和罢免、认可分、子公司部门经理人选的任命、调谴、变动和罢免。 4、调控各分、子公司之间的事业计划和重要或重大业务活动。 5、决定总公司对分、子公司的资本投向与资金流向。保证总公司按期回收对分、子公司的投入资本金,保证总公司对分、子公司投入的股份资本增值或免遭损失,并且收回合理的股份红利。 第二条 分、子公司总经理在第一条所限定的前提下,拥有一个公司独立经营与管理所必要的人、财、物的责任与权限。具体规定如: 1、基本职务范围 按照总公司制定的组织原则、管理原则和经营方针,以及分、子公司董事会决议,制定分、子公司的经营计划、经营方针,制定相应的组织原则与管理原则,展开分、子公司产供销以及开发、教育培训与经营管理业务活动,谋求分、子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2、基本责任 (1) 对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运行,以及相应的业务执行结果负有全部的责任。 (2) 对分、子公司经济效益和盈利状况以及分、子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负有全部责任。 (3) 对分、子公司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以及加速流动资金周转负有全部的责任。 (4) 对分、子公司提高职工士气、工作热情,开发和合理利用人力资源负有全部责任。 (5) 对提高整个股份公司的经济效益和信誉,负有相对的责任。 (6) 负有总公司以其他特殊方式所规定的责任。 3、基本权限 (1)经营计划与经营方针的起草、决策与推行。 (2)分、子公司内组织结构的设置、人员安排与配置。 (3)对外资金的筹措、运用和管理。 (4)总经理以下人员的招聘、录用、任命与罢免。 (5)人员的教育与培训。 (6)对外债权与债务的转让、处置。 (7)所辖车辆、固定资产、器具的交换与增设。 (8)投资项目与经营项目的策划、筛选和决策。 (9)采购与销售以及定价的决策。 (10)与第一条不相抵触的其他生产经营权限。 第三条 总公司有权对分、子公司的业务进行技术性监控,以便维持整个公司的系统运行,并帮助分、子公司有效经营,实现经营计划。 1、业务预定申请 每年二月向总公司提交下列业务预定申请: (1)年度经营计划书。 (2)经营项目费用预算表。 (3)经营项目可形性研究的报告书。 (4)设备(建筑物、设施)新建、扩建和维修费用预算表。 (5)业务预定(人民币或外币贷款)申请书。 (分、子公司 发展研究室 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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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zhangshuo1975 责任编辑:xishe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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