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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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硕 文章来源:自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5 15:3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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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与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的集团成员,其企业名称可以冠以“集团”字号,并可使用集团标志。 第八十二条 凡退出集团的经济组织,其企业名称不得再使用“集团”字号,也不得再使用集团标志,并应予公告声明。 十四、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和终止均需集团董事会批准同意。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后对内产生效力,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正式产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订立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股东签名: A(印鉴)代表人签字: B(印鉴)代表人签字: C(印鉴)代表人签字: D(印鉴)代表人签字: … … … …
第二章 法人治理结构的职权设计 一、职权设计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维护统一指挥 1.实行首脑负责制。企业及其每一个部门都必须只能确定一个人负总责,并实行全权指挥。 2.正职领导副职。 3.直接上级是唯一的。每个部门和每个人都直接受一个直接上级的领导,并只对该上级负责和报告工作,其他上级领导的指令对该部门和个人是无效的。 4.一级管一级。实行逐级指挥和逐级负责,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指挥;反之,也不应越级报告。 第二条 保证责权一致。 1.决策权、指挥权和用人权相统一。 2.正确处理直线职权、参谋权和职能职权的配置。 第三条 集权与分权相结合。 第四条 让参谋机构切实发挥作用。 1.实行强制参谋制度。 参谋机构和人员作为同级直线指挥人员的参谋与助手,他们提出的建议,直线指挥人员虽然有权决定取舍,但是,无权拒绝听取他们的意见。 直线指挥人员在制定重要决策和计划之前,必须征询有关参谋机构和人员的意见,无权省略这一程序。 2.授予参谋机构和人员越级报告权。 第五条 对职权做出明确规定。 二、授权原则 第一条 统一指挥原则。在授权过程中要坚持一人对一人负责、一人向一人汇报工作的原则,不能多头领导,以致使下级无所适从,造成指挥的混乱。 第二条 逐级授权原则。企业内部的授权应从最高层组织开始,自上而下的逐级授权,直至最基层组织,不能越级授权。 第三条 职权明确原则。企业各个组织层次的职权,包括已授出去和未授出去的职权,都必须非常明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公布于众。 第四条 职权与职责相对称原则。职权是执行任务的权力,职责则是完成任务的义务,两者必须相称。行使职权的同时就应当负有相应的职责。把职责交给下级的同时要给予下级履行职责的相应职权。要避免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 例外管理原则。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已有的规定由各级组织行使自己的职权并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是,在例外的特殊情况下,可由上级来处理意外出现的问题。这样,既能保证稳定性的正常管理工作又能应付特殊性的例外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权绝对性原则。企业内部的上级组织职权授给下级之后,并不减轻上级组织的责任。没有一个上级人员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中华企业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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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zhangshuo1975 责任编辑:xishe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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