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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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硕 文章来源:自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5 15:3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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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任意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每年的盈利状况确定,按照股东会决议使用。下列款项应列入基本公积金: 1. 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额; 2. 接受赠与; 3.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列入的其他款项。 第六十三条 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应用于下列各项: 1.弥补亏损; 2.转赠股本; 3.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四条 公益金按照税后利润的20%提取,用于本集团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六十五条 集团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集团分配股利采取现金股利的形式。 第六十六条 集团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缴税金。 第六十七条 集团执行国家规定的股份制企业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各项制度。 十、合并与分立 第六十八条 公司的合并、分立由董事长提出方案,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合并可采取吸收合并或创立合并的方式。公司合并时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合并各方未清偿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第七十条 公司分立时应先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签订清偿债权协议。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分立按国家规定报审批机关批准。 十一、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终止: 1.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3.公司宣告破产; 4.《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 依本条第一款终止的,董事会应将公司终止事宜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人员,发布公告。依第三款终止的,按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公司清算组织成立后,应在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两个月内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第七十四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4.清理债权债务; 5.清缴所欠税款;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 第七十五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织批准,不得处分公司财产。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自清算之日起前三年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清偿后,清算组织应将剩余资产按股东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必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审批机关批准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十二、章程修改 第七十八条 集团根据需要可修改集团章程。修改集团章程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董事会会议提出修改章程提议; 2.把上述内容通知股东,并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 3.依照股东会通过的修改章程决议,拟订集团章程的修正案。 第七十九条 对集团章程作如下修改,集团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更改集团名称; 2.更改、扩大或缩小集团的经营范围; 3.增加或减少集团发行股份的总数; 4.增设新的股份类别; 5.改变每股股票面额; 6.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的条款的变更。 第八十条 集团应将变更后的修改条款通知股东,并予以公告。 十三、集团名称、标志的使用 第八十一条&n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中华企业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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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zhangshuo1975 责任编辑:xishe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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